在安全生产事故里被夺走生命的每一个个体,都处在严厉质问法治所具备的力度以及准度的情境之中。在2012年起始一直到2014年终结的这段期间,国内的法院对5700多件与之相关的犯罪类型案件进行了审理判决,判决的人数达到7600余人,这一组数字的背后呈现的是司法力量针对安全生产底线展开的强有力的捍卫行动 。
法律缺位的困境
2015年底之前,诸多危害生产安全的特定罪名,像危险物品肇事罪以及消防责任事故罪,长久以来欠缺全国统一的定罪量刑标准,这致使各地法院于审理相似案件之际,裁判尺度并不相同,极易出现同案却不同判的状况。
这种标准处于模糊的状况,给司法实践造就了困扰,并且也并非有利于形成有效的法律威慑。法官在此种情况下进行判决时,常常需要依赖个案经验以及地方性指导意见。由于这样,很难确保法律适用所具备的公平性与严肃性了。而这,对遏制安全事故的发生构成了一定程度的障碍 。
意见奠定基础
面临情景转换需求,于2011年之年末端处,最高人民法院率先制定并颁布了专门用以指导审判工作的具有专业性的意见。此次所发布之举,针对与危害生产安全相关联案件的审理原则,以及在法律政策方面如何精准把握等处于关键核心位置的问题提供详尽规范,给出了具有框架性质的规定。
它给全国各级法院给予了初步的指引,对缓刑等刑罚的适用予以了规范。该意见开始施行时,为往后更精细的司法解释的出台积攒了宝贵的实践经验,又为司法审判的初步统一筑牢了基础。
解释严密法网
2015年的司法解释,针对实践里“隐名持股”等逃避责任的行为,作出了明确回应。文件规定,投资人、控制人,虽不具名义身份,但实际负有组织、指挥或管理职权,可由此被认定为犯罪主体。
针对某些国家工作人员或者企业管理者,以他人名义进行投资入股、隐藏身份的行为,这一规定予以直指,堵住了法律漏洞。它把刑事打击的锋利剑尖,对准了真正的责任起始之处,保证任何对安全生产负有实际责任的人,都难以逃离法律的抓捕之网。
划定严惩红线
这部司法解释,始终贯穿的基调是依法从严惩处,其明确规定,若国家工作人员违规进行投资入股且构成犯罪,或者其贪污受贿行为和事故发生有着关联,那就必须依法予以从重处罚,。
一旦国家工作人员的行为,既构成了贪污受贿罪,又形成了危害生产安全犯罪,那时司法解释便要求实行数罪并罚。这充分体现出,针对“权钱交易”跟“安全事故”相互交织的复合型犯罪行为,所抱持的 “零容忍” 态度。
体现宽严相济
在着重强调要进行严厉惩处的情形下,司法方面的解释同样贯彻落实了宽严相互结合的刑事相关政策,它作出规定,针对那些于事故发生之后能够积极主动去组织展开抢救工作、配合相关调查或者主动进行赔偿损失行为的责任人,能够依据具体情况酌情给予从轻处罚。
这项规定的目的在于激励相关责任人在事后能够始终保持积极主动地有所作为,从而将事故所造成的损失尽可能大幅度地予以压缩,去抚慰那些遭受损害的一方,并且对查明事故发生的缘由有着积极的促进作用。它给行为人指明了清晰的改正错误的方向,并非只是一味地进行严厉惩处,展现出了法律所蕴含的理性以及温情。
预防再犯措施
鉴于要防止犯罪分子再度进行以往的违法犯罪行为,司法解释针对禁止令以及职业禁止措施的运用予以了细致的规定。对于那些被判处缓刑的罪犯而言,法院能够禁止他们在考查时间之内去开展和安全生产有关联的特定活动 。
对于那些刑罚已经执行完毕或者获得假释的犯罪分子而言,法院能够依据他们的犯罪情节以及预防再次犯罪的需求,禁止他们在三至五年的时间范围内从事与安全生产相关的职业。这些举措就好像是给那些具有高风险性质的人员套上了“紧箍咒”,由此从根源之处降低了再次引发安全事故的可能性。
从统一裁判的尺度,到严惩隐名的责任人,再到设立职业禁入的防线,您觉得哪一项司法举措对于预防往后事故的发生最为关键呢?安全生产可是关乎人命的大问题,欢迎在评论区分享您的看法,要是认为本文有帮助,就来点个赞支持一下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