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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法制办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的决定(送审稿)
发布日期:2026-01-07 04:40:58

国务院针对《音像制品管理条例》修订展开公开征求意见之举,这不但属于行业管理规则方面的一回关键更新,而且还关联到每一位创作者以及消费者的切身利益呢。

条例修订背景与目的

此次进行修订,是基于当下,实际存在的,音像产业,快速发展的需求。随着数字技术,已经普及范围甚广。那么现在来看,音像制品的形态,早就已然超过了,传统磁带以及光盘的范围界限。移动存储介质,还有数字文件,它们已成为主流的内容载体形式。原来有的条例当中,部分条款,已经难再适宜适应,现在新生的业态,此次修订的意思目的,在于为行业的管理,提供更具明确性的法律依据 。

修订的核心目的在于,一边加强管理,一边要促进产业繁荣。送审稿的第一条明确指出,此次修改的目的一为加强管理,二为促进行业健康发展,三为丰富群众文化生活。于此展现了立法者兼顾规范与发展的思路,试图在维护秩序与激发市场活力之间寻觅到平衡点。

管理范围重新界定

送审稿针对“音像制品”的定义做了扩展,存在新增的第二条条款,此条款把硬盘芯片、移动存储介质以及未来或许会出现的其他载体形态纳入了范围,这样的开放性定义为技术发展留出了空间,得以避免因载体形式更新而频繁去修改法律。

其中,管理条例适用范围包含着出版活动,涵盖制作活动,涉及复制活动,有着进口活动范围存在,还具备发行全链条活动范围。如此这般的全覆盖式监管,意味着内容生产这一环节会受到规范,从内容生产到终端销售之间的各环节都会受到规范均无例外,所以任何牵涉像制品的经营活动,都得在法规框架之内开展进行。

监管原则与方向

送审稿的第三条着重表明,那些关于音像制品的活动,应当遵循宪法以及法律的规定去执行,一定要持续这种坚持为人民群众供应服务,并且是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供应服务的大方向准则。而且这是在延续我国针对文化产品进行管理时长期坚持的那一个连贯原则,它提出要求,相关作品所包含的内容必须是能够传播对经济方面取得发展以及社会整体取得进步有益处的思想理念、道德规范以及科学文化相关知识的 。

所需传播的内容,得要与社会主流价值观相契合才行。条例当中虽并没有特地明白地列出禁止的内容类型条目,可是“有益于经济发展以及社会进步”这样的表述,却切实给内容审核供应了基本方面的标准。这种种情况就对从业者作出了要求,那就是在进行创作以及传播的过程当中,要完完全全地考虑到社会效益。

监督管理职责划分

在我国范围之内,负责对于全国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进口以及发行等全部流程进行监督管理工作的相关部门乃是国家出版管理部门。送审稿第五条当中所明确指出的是,国务院其他各种各样的行政部门将会依据各自所承担的职责分工,进而协同开展管理工作,这样一种分工协作的机制对于造就起着监管作用的强大合力而言具备一定的帮助作用。

地方各级出版行政部门承担着本行政区域内监督管理工作之责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的别的部门于各自职责范畴内协同进行管理 ,这般的分级管理体制 ,既确保了全国统一标准 ,也考量了地方实际情形 。

许可制度严格执行

对于音像制品相关活动,国家实行许可制度。送审稿第六条再次强调,任何单位以及个人,要是没有经过许可,就不准从事相关经营活动,这个规定提升了行业准入的门槛,对规范市场秩序是有利的。

出版、制作、复制、进口、发行全流程都处于许可制度的覆盖范围内 ,每个具体环节必须要拿到对应的资质 。这样做是为能够从源头着手 ,控制住音像制品的质量 ,避免非法内容流入市场,由于此种原因 ,这一制度设计增强了管理的系统性以及有效性 。

行业发展与机构管理

国家出版管理的相关部门,承担着制定音像业发展规划的职责。送审稿的第七条,清晰地明确了,其必须要确定全国范围内,音像出版、复制以及进口经营单位的总量、布局还有结构,这充分表明了,政府会借助宏观调控的方式,引导行业朝着有序发展的方向迈进。

建立音像出版单位要历经严密审批流程,申请人得先经由省级出版行政部门审核,而后递交至国家级部门实施审批,审批部门应当在60日之内给出决定,获批者会获取出版许可证并且办理营业执照,此流程使市场主体的准入机制得以规范。

针对于此次条例修订,您觉得在当下数字内容已然成为主流之际,怎么样去权衡版权保护跟信息传播自由彼此间的关系?欢迎于评论区去分享您的见解,要是觉着本文具备帮助,请点赞予以支持。